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