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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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00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巃冠營造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及利率為何?
二、並提出對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