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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