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犯有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業據其坦承取走被害人之皮包與手機,並有被害人之證述在卷,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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