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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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指明年、月、日)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