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 洪順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聲請人收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後,即於105年7月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5年11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7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冠志 │空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29,880元│105年6月30日│WG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漁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