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佳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裕翔 被告 陳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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