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債權人 黃欽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豐烈黃駿 捷、 黃駿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㈡如債務人為黃豐烈、 黃駿捷 、黃駿提三人,因黃豐烈已有
債權憑證可供強制執行,故無庸再行聲請支付命令,請撤回對黃豐烈之聲請,並提出對黃駿捷、黃駿提之債權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其債權債務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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