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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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弄7號2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相對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9,120││├──────────┼──────────┼─────┤│合計│209,12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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