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78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黃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個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個月收取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收取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叁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