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黃正來
洪儷霞 陳瑞明 陳建儒 林美君 黃祥維 陳羅彩雲 何釋明 林才民 林銘峯 陳金成 何光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天賜 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57,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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