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21號
原告 林彥玲
被告 蘇界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7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顏珊姍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