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52號

原告 林呈亞

被告 陳宣豪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11,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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