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原告 邁哲思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被告 莫舒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舒淳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原告 邁哲思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被告 莫舒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舒淳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