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8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禹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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