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聲請人 丁福琴
丁福剛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丁福林 死亡請求表示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元,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表示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補正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出具親屬關係證明(關於被繼承人子、女、父、母情形)、聲請狀之簽章或委任狀及受任人簽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日起14日內補正,其逾期未補正,經本院復於102年11月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答詢表二紙在卷可稽,亦未補正前揭證明文件及簽章等,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