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7年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以 李念慈 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查再審聲請人之訴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之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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