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告百企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建 和被告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曾秀月 」,應更正為「曾月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