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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