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豪庭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祖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祖成之詳細地址及李祖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