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 張坤和 與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上訴人張坤和被上訴人 邱丁枝
林松皮 何啟清 陳玉春 翁明華 王慶祥 王惠仙 王志寶 何瓊釗 王意心 劉士誠 陳素梅 王文怡 楊得芳 劉治妹 黃麗雪 王麗玉 劉陳金玉 吳淑珍 黃德揚 呂世央 王聲樂 洪勝堃 曾佐治 謝長廷 劉超然 (即 劉瑞雄 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一 鍾蝶起 陳思成 (即 陳仁文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廷 (即陳仁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如 (即陳仁文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慧君 被上訴人 鍾錦榮
王淑芬 呂南興 即臺灣新聞報社 蔡政諺 曹敏吉 陳中光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上訴人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石秀華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林錫淵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上訴人 黃明賞
黃筱珮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樹被上訴人 湯寶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被上訴人 李玉葉 ( 吳阿明 之承受訴訟人)
吳欣馨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吳欣怡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吳自清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吳孟修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翰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朱育豪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朱育潔 (吳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楊崇仁 (即 楊文裕 之承受訴訟人) 楊純誠 (即楊文裕之承受訴訟人) 楊慧津 (即楊文裕之承受訴訟人) 楊慧娟 (即楊文裕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珍 (即楊文裕之承受訴訟人)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來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上更㈢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具律師資格,有律師證書影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合先敘明。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部分,已罹於時效,其餘被上訴人則不成立侵權行為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