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竑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蓮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4號)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陳真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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