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相對人鈺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 周賢惠 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聲請核定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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