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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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01號聲請人 許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 蔡淑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紀蔡淑美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2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紀蔡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台端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6年間借款,何以得約定民國93年9月15日清償(時間似有矛盾)。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