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518號),聲請專科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賢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坦承不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王榮賢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查扣如附表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產品型錄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及現場照片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審定號│商標權人│├──┼──────┼──┼────┼────────┤│1│HELLOKITTY│52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行動電話外殼│││限公司│├──┼──────┼──┼────┼────────┤│2│HELLOKITTY│7件│00000000│同上│││平版電腦專用││││││袋││││├──┼──────┼──┼────┼────────┤│3│HELLOKITTY│22件│00000000│同上│││貼紙││││├──┼──────┼──┼────┼────────┤│4│MYMELODY行│2件│00000000│同上│││動電話外殼││││├──┼──────┼──┼────┼────────┤│5│MYMELODY貼│1件│00000000│同上│││紙││││├──┼──────┼──┼────┼────────┤│6│Rilakkuma拉│16件│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拉熊行動電話│││限公司│││外殼││││├──┼──────┼──┼────┼────────┤│7│Rilakkuma拉│5件│00000000│同上│││拉熊貼紙││││├──┼──────┼──┼────┼────────┤│8│adidas數位助│2件│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理器專用套││││├──┼──────┼──┼────┼────────┤│9│adidas貼紙│5件│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