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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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梅美
吳宗吉 林寶蓮 魏玉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博禎
許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梅美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吉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寶蓮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玉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