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6日(聲請書附│98年4月29日為警採尿時│98年5月14日為警採尿時│││表誤載為98年4月29日)│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98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877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24日(聲請書附│98年8月28日(聲請書附│98年11月27日││││表誤載為98年8月28日)│表誤載為98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877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8年9月30日│98年12月3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