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 許晋華 被告 蔡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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