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9年度聲字第632號│├───────┬──────────────┬──────────────┤│編號│壹│貳│├───────┼──────────────┼──────────────┤│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6月14日│98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7139號│毒偵字第39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5439號│98年度桃簡字第31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98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5439號│98年度桃簡字第3160號││決├────┼──────────────┼──────────────┤││確定日期│98年9月28日│98年12月24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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