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女(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詳卷)
甲女之母(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 鄭清標
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9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68號改行通常程序案件)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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