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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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易字第146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王靜如 被告 黃健瑀 上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我不服此裁定,要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再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黃健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王靜如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108年度刑保字第157號)。嗣後經本院傳喚被告到庭應訊,卻屢傳不到,而認定其已棄保潛逃,並因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均疏未記載被告已於108年6月18日進入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羈押,故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逕依職權裁定沒入上開之保證金。
㈡惟參諸前述之規定,被告既已緝獲歸案並執行羈押,則本院
自無從再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是抗告意旨求予撤銷改判,是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