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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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黃○○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芳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離婚,被告為越南國籍,原告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越南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相對人在越南國之住居所及本件起訴狀越南國文譯本3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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