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8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宜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宜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14日之依據(按未載到期日者,依票據法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見票即付之本票,依票據法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利息之起算點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