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 蘇建彰 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6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而依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此有管理人108年8月15日107士清算四字第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6頁)。另就債務人於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之保險單,以108年1月18日107士清算四字第6號函通知安達人壽解約及將解約金解送本院(見本院卷第256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4,074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1│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號土地,│││面積385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0000│├───┼────────────────────────┤│2│萬壽山金山陵園靈骨墓骨甕座(權狀編號:祐H0297)│││永久使用權│├───┼────────────────────────┤│3│萬壽山金山陵園靈骨墓骨灰座(權狀編號:祐W0071)│││永久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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