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毛安艷 即尚美油漆行代理人 王勝雄 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宥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七紙,核該出貨單七紙上均無收貨人名稱之完整記載,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裁定命其釋明係爭貨款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4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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