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沈怡伶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怡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減刑後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沈怡伶)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施用第1級毒│施用第2級毒│施用第1級毒│施用第2級毒│販賣第1級毒│││書│品│品│品│品│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第216條│條例第10條│條例第10條│條例第10條│條例第10條│條例第4條第││││第1項│第2項│第1項│第2項│6項、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1月間│90年8月26日│90年8月26日│91年9月底某│91年9月底某│90年8月27日││││││日起至91年10│日起至91年10│││││││月19日止│月18日止││├──┬──┼──────┼──────┼──────┼──────┼──────┼──────┤│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機關├──┼──────┼──────┼──────┼──────┼──────┼──────┤│及案│案號│91年度偵字第│90年度毒偵字│90年度毒偵字│91年度毒偵字│91年度毒偵字│92年度偵字第││號││4398號│第1236號│第1236號│第1085號│第1085號│3503號│├──┼──┼──────┼──────┼──────┼──────┼──────┼──────┤│最後│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分院││事實│││││││臺南分院││審├──┼──────┼──────┼──────┼──────┼──────┼──────┤││案號│92年度易字第│91年度訴緝字│91年度訴緝字│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8號│第23號│第23號│214號│214號│第1454號││├──┼──────┼──────┼──────┼──────┼──────┼──────┤││日期│92年3月17日│91年11月8日│91年11月8日│92年4月30日│92年4月30日│93年4月22日│├──┼──┼──────┼──────┼──────┼──────┼──────┼──────┤│確定│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日期│││││││臺南分院││├──┼──────┼──────┼──────┼──────┼──────┼──────┤││案號│92年度易字第│91年度訴緝字│91年度訴緝字│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8號│第23號│第23號│214號│214號│第1454號││├──┼──────┼──────┼──────┼──────┼──────┼──────┤││日期│92年4月10日│91年11月28日│91年11月28日│92年5月19日│92年5月19日│93年5月14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國96年罪犯│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又15日││├─────┼──────┼──────┼──────┼──────┼──────┼──────┤│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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