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被告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欠繳裁判費新臺幣9,1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4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1年10月
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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