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上訴人 劉勝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劉勝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訴,僅稱認為判決過重,並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王聰明法官沈揚仁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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