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敏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 福德爺 祭祀公業」,應更正為「祭祀公業福德爺」。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三號判決當事人欄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福德爺載為被上訴人福德爺祭祀公業,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上開判決於理由中載明「被上訴人公業」者,係以之作為祭祀公業福德爺之代稱(判決書第二頁第十七行),該判決書第三頁第十行為此記載,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