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劉廣傳 法定代理人 劉家漢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 劉文忠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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