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駱亦豪┌──────────────────────────────────────────────────────────────────┐│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盧信銘 ││92年12月1日││590,000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