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勁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勁維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1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17
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一│仿冒之Apple商標手機殼共12個│├──┼───────────────────────┤│二│仿冒之Candies商標手機殼共5個│├──┼───────────────────────┤│三│仿冒之Cathkidston商標手機殼共4個│├──┼───────────────────────┤│四│仿冒之Apple商標保護貼共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