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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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