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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