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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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0,89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