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45號上訴人斯諾國際有限公司即原告33號1樓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肇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千元,經上訴人於97年6月4日繳納4千元,尚不足2千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方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