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鄭樹德 .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黃惠美 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受扶養人黃惠美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附理由敘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情形。
四、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6,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六、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七、聲請人自99年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領取政府殘障補助之證明文件。
九、提出最新重大傷病及愛滋病固定就醫醫療費用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95年5月間發生車禍之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書;發生車禍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參與協商時之收入切結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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