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乃卿被告張鈞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乃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乃卿因被告張鈞奕犯強盜案件(100年度執字第5424號),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工字第01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張鈞奕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5424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18桃檢秋酉100執助1362字第070593號函及其所附送達證書一紙、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