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湯濬榮 被告 張慧美 即龍騰企業社被告 楊居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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