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 蕭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1,7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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